四川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確保發揮倉儲物流設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根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參照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存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烘干設施、機械罩棚、器材庫、維修車間、消防水池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全省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制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機制,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情況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宣貫活動,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的具體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六條 國有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四川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倉儲物流設施被征收、征用、拆遷、置換、遷建、報廢、出租、出借等與原備案事項和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建立檔案,并按照規定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情況。
第七條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并事先經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包括被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基本情況、具體原因、重建計劃等信息。糧油倉儲設施拆除、遷移或改變用途,將嚴重危及區域糧食安全的,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否決。
被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重建,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八條 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征收后如對當地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響,征收主體上級人民政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及結構等予以協調重建。征用的,征用主體上級人民政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在使用結束后盡快恢復原狀及用途,不能恢復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合同,出租、出借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出租、出借區域嚴禁用于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從事嚴重危及設施安全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糧油安全儲存或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維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凡已批準報廢的倉儲設施,不得再儲糧及進行生產作業,并須在規定時限內拆除;報廢后倉儲設施不能滿足區域糧食安全需要的,應當予以重建;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第十一條 屬于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改用、占用、置換、遷建、報廢等處置,實行省、市(州)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制度,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國有(含國有控股,下同)糧食企業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管理:
(一)承擔中央、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國有糧食企業;
(二)承擔軍糧供應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命名掛牌的國家糧食儲備庫(含國債資金修建的非中儲糧公司直屬糧庫)、糧食物流中心(節點);
(四)經省有關部門批準命名掛牌的省糧食儲備庫、糧食物流中心(節點);
(五)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區域性現代糧食物流企業和糧食批發市場;
(六)倉容達到2.5萬噸以上、罐容量達到0.5萬噸以上的國有糧食企業。
其它國有糧食企業的糧油倉儲設施的處置,由各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辦法,并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施的處置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未履行報批手續,以及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處置行為。屬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申請企業應準確提供被處置設施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編碼、容量、占地和建筑面積、建設和設計使用年限、危險鑒定證明等)、處置理由和方式、還建方案、資金保障、政府意見等相關文件資料,書面報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經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核實(省屬企業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四川糧油批發中心、川商投集團負責核實),符合處置條件、材料齊備后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3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意見;屬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應在出具同意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在糧油儲存區內及臨近區域,不得開展可能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置新的污染源、危險源。糧油倉儲單位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或整改。
新建、擴建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銜接好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固定經營場地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滿足《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其進行修復或重建,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支持。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倉儲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發生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
第十四條 為保持或升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功能,彌補倉容缺口,進行維修改造或新建擴建,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資金、政策等支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和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及變化情況,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逐級上報,并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由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
第十九條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予以適當獎勵。
第二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及獎勵、補助的依據。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力、監管不力造成國有糧油倉儲設施損失,以及在補償還建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流失,嚴重危害糧食收儲供應安全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損失、損壞,視情節依紀依規予以警告、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備案的,由備案管轄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
糧油倉儲單位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應當中止其政策性糧油儲存任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國有糧油倉儲基本設施管理辦法》(川糧函〔2007〕7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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