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豐鎮人民政府文件
眉彭黃府函〔2016〕33號 簽發人:閔昌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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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黃豐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彭山區提升村級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區):
根據眉山市彭山區民政局[2016]110號印發的《彭山區提升鎮村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鎮政府為切實增強基層黨組織戰斗力,提升鎮村治理水平,推進平安鄉村、美麗鄉村、富裕鄉村建設,現就提升村級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組織領導
成立鎮村級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閔昌迪鎮長
副組長:袁琳民政辦主任
成員:向金霞民政辦工作人員
何德均民政辦工作人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民政辦辦公室,民政辦主任袁琳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
著力增強工作有序性,村級黨組織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實施過程的領導,各村(社)成立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和實施。
(二)健全村(居)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管理長效機制
以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為目的,健全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居)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管理長效機制為主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各種經濟社會服務組織為補充的農村基層治理組織體系。豐富村(居)務公開內容和形式,推進基層黨務政務和惠民資金全公開、真公開,不斷改進和完善村級治理制度體系和加強基層黨風政風監督工作,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
(三)建立健全村(居)務監督委員會
完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其民主監督作用。各村(社區)要針對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存在的監委會責權利失衡。
(四)積極擴大基層民主,規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積極擴大基層民主,以把規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作為推進依法治省在基層落實的重要抓手,積極探索符合彭山實際的民主議事方法和組織形式,讓群眾在民主議事中增強獲得感,提高滿意度。鎮要監督指導村(居)、組通過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來管控亂搭亂建、私挖濫采、破壞環境等公共事務管理基本規則和村(居)民道德基本要求。
四、工作安排
根據民政辦的要求,這項工作要在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時間緊、任務重,各村(社區)務必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省、市要求,在規定時間節點內不折不扣地完成。在時間安排上,全鎮制定規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工作分四個階段。
(一)工作準備階段(2016年7月15日-8月25日)。
各村(社區)要成立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籌安排“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工作。各村(社區)要成立工作指導小組,各村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完善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宣傳動員階段(2016年8月26日-9月1日)。
各村(社區)需在2014年制定和完善 “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基礎上,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制定有管控亂搭亂建、私挖濫采、破壞環境等問題的宣傳方案,突出宣傳重點,增強宣傳實效。要充分利用召開“壩壩會”、標語、廣播、村(居)務公開欄、網站、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多樣地進行廣泛宣傳,重點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討論修訂的主要內容、主要程序、重大意義等,提高村(居)民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重要性的認識,發動村(居)民積極主動參與。要通過召開工作動員會、培訓會等方式,對村(社區)干部如何主持制訂“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進行培訓。
(三)制定修改階段(2016年9月2日-9月22日)。各村(社區)“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修訂,要做到“幾上幾下、反復修改”,充分吸取村(居)民意見和建議。要緊密結合群眾路線教育活動,深入小區、田間地頭、農家院落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做好記錄,造冊入賬。組織村(居)民結合本村(社區)具體實際情況,提出本地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最終形成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草案初稿,報鄉鎮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形成草案。
(四)表決通過階段(2016年9月23日-11月30日)。
形成草案后,要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四川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交由村(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表決通過后,依法報鄉鎮政府備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要及時張榜公布,印制成冊,分發到戶,并與戶代表簽訂遵規守約承諾書。今后,“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修訂也需要村(居)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方能公布施行。
黃豐鎮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黃豐鎮人民政府黨政辦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發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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