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環法行罰字〔2025〕9號
當事人名稱:眉山市榮達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3**********
法定代表人:彭**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觀音村十一組20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12月 4日決定對你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車牌號為川AW0A33、川Z7698E、川AW347Y、川Z8AQ92、川ZPR990、川A903ND、川AEM655、川Z0CD88、川Z91720,共9輛汽車的檢測過程存在異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9份。
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拍攝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提出聽證申請。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計算,我局對你公司罰款265000元,由于該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265000元下浮5%執行,即251700元(處罰金額以“百”取整),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的1300元。
綜上,我局對你公司罰款251700元和依法沒收違法所得的1300元,共253000元(大寫:人民幣貳拾伍萬叁仟元整)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30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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