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環法行罰字〔2026〕9號
當事人:億虎瀝青四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3**********
法定代表人:汪*
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彭山經濟開發區宏業路1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對你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6年4月6日,你公司含瀝青的污水與廠區初期雨水池的雨水混合之后,進入彭山經開區雨水管網。但你公司僅對廠區和廠區外部分管網進行了清洗,未對已被瀝青油污污染的彭山經開區雨水管網進行全面清理,你公司也未向彭山生態環境局報告相關情況。2026年5月23日,彭山經開區雨水管網中的殘余瀝青油污被雨水沖出至毛河,并造成二次污染、隨即導致出現毛河漂浮油污網絡輿情。
上述事實有現場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計算,經集體研究,給予你公司罰款20000元(大寫: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
二0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制 (一式叁份)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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