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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作出對公民處以超過一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四川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21〕3 號)第九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應當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3)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4)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5)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
1.行政處罰決定建議及其情況說明; 2.《調查終結報告》 3.《陳述申辯筆錄》 4.《聽證筆錄》 5.《行政處罰決定書(代擬稿)》和相關證據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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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適用依據是否準確;處罰裁量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 |
五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