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同欣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宗恒、趙友軍、周吉春、帥志安、黃福軍、季紅、李翔、趙剛群與你方勞動爭議一案(案號:彭勞人仲案〔2024〕266號),因電話、郵寄均無法聯系你方,現根據《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送達規則》第八條規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裁決內容為: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李宗恒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76480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趙友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50508元。
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李翔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21349元。
四、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趙剛群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12900元。
五、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帥志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12415元。
六、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黃福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11173.50元。
七、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周吉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12546元。
八、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季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10128元。
請你方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1日前往本委領取仲裁裁決書,逾期未領取仲裁裁決書自2025年4月14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