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0-00231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0-05-09 |
| 文 號 | 眉彭府辦發〔2020〕7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0-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
《眉山市彭山區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9日
眉山市彭山區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
實施辦法
為規范行政應訴行為,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7〕46號)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行政應訴十條規定〉的通知》(眉府辦發〔2017〕66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法定職責,各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職責。
二、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工作
各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變相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所涉行政機關應在60日內將辦理情況予以書面回復,并抄送區司法局。
三、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
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誰審批、誰擔責”“誰承辦、誰應訴”的原則確定應訴工作職責分工,區司法局統籌協調指導行政應訴工作,并及時確定區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承辦單位。
行政應訴承辦單位應當代表區人民政府草擬答辯狀,整理證據、依據及其他應訴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應訴人員名單,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內將相關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一)區人民政府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以上報該請示者為應訴承辦單位,上報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以牽頭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其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二)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以行政行為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或者機構為應訴承辦單位。
(三)起訴區人民政府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具體負責實施該項工作的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
(四)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以區司法局和行政行為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應訴承辦單位。
(五)對區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駁回、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以區司法局為應訴承辦單位,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嚴格按照《眉山市彭山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要求,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工作人員和律師出庭。
五、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各行政機關要針對本地、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不斷規范完善行政執法工作,嚴格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和諧執法,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各行政機關要把行政調解作為重要職責,建立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認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確有錯誤的應依法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
對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承辦單位對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認為有必要上訴或申請再審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人民政府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的建議。裁判文書有履行內容或者需要進一步處理的,應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或處理意見。
七、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各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積極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各行政機關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1—2次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八、加強行政應訴工作保障
保障行政應訴工作各項經費,行政機關應將行政應訴所需工作經費、培訓費、律師代理費、顧問費列入本機關行政經費預算,切實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車輛、設備等工作保障。
九、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監督管理
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重要內容和目標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評價指標。
十、責任追究
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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