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鎮(街道)法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眉山市彭山區賦予鎮(街道)區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1-00244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1-03-02 |
| 文 號 | 眉彭府辦發〔2021〕4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四川彭山經開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鄉鎮(街道)法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四川省賦予鄉鎮(街道)縣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川辦發〔2020〕8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形成《眉山市彭山區鎮(街道)法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眉山市彭山區賦予鎮(街道)區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各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向鎮、街道轉嫁清單以外的工作任務,確需委托鎮、街道承擔行政權力的,須充分征求并尊重鎮、街道意見,并嚴格審核報批。
附件:1.眉山市彭山區鎮(街道)法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2.眉山市彭山區賦予鎮(街道)區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日
附件1
眉山市彭山區鎮(街道)法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行政許可7項、行政處罰7項、行政強制4項、行政確認6項;行政裁決2項、行政給付1項、行政征收1項、行政檢查13項、行政獎勵21項、其他行政權力57項)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權力主體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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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 |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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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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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許可 |
對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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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許可 |
對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和道路、河道兩旁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許可 |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2.《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單位或個人在村鎮規劃區內和道路、河道兩旁進行臨時建設,應經鄉級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方可進行臨時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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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許可 |
對在鄉(鎮)、村規劃區域內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許可 |
1.《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2.《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在鄉、村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人應當持原有宅基地批準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戶籍證明、住宅建設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設計圖、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鄉人民政府依據鄉、村規劃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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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許可 |
對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許可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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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許可 |
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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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許可 |
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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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許可 |
對農村的疫區、狂犬病防護帶養犬的許可 |
《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農村的疫區、狂犬病防護帶養犬,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限養區內除警衛犬、軍犬、科研犬、觀賞犬、演藝犬外,一律禁止飼養其它犬只。限養區飼養的犬只,須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養犬的,由批準機關發給準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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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罰(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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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處罰 |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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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處罰 |
對在城市、鎮和鄉、村規劃區內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批準用途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設超過批準規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經批準的臨時建(構)筑物使用性質或者轉讓、出租、抵押等的處罰 |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四條 在城市、鎮和鄉、村規劃區內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批準用途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設超過批準規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經批準的臨時建(構)筑物使用性質或者轉讓、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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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處罰 |
對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村鎮規劃修建住宅的處罰 |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村鎮規劃修建住宅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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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處罰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以及道路兩旁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2.《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擅自在村鎮規劃區內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以及道路兩旁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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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處罰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2.《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堆垃圾、糞便、雜物,影響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損壞村鎮公用基礎設施的,除賠償損失外,并由鄉級人民政府處以直接損失金額一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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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處罰 |
對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進行自用船舶登記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區域航行;超載、非法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罰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進行自用船舶登記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區域航行;超載、非法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沒收其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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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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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強制(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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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強制 |
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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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強制 |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強制制止、鏟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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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強制 |
對受到地質災害威脅且情況緊急時的強制避災疏散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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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強制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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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確認(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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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確認 |
農村幼兒園舉辦、停辦登記注冊 |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四川省幼兒園登記注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農村區、鄉、鎮所屬單位舉辦幼兒園,應向所在地的鄉 (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幼兒園登記注冊表》,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者準予登記注冊,發給《辦園證書》,并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公民舉辦個體性質的幼兒園,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幼兒園登記注冊表》。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后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規定條件者準予登記注冊,發給《辦園證書》。 《幼兒園登記注冊表》和《辦園證書》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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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確認 |
中國內地公民婚姻登記 |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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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確認 |
對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經濟困難證明的確認 |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經濟困難證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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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確認 |
自用船舶登記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應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自用船舶登記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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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確認 |
食品攤販登記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到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并提交身份證明、住所、聯系方式、健康證明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販主動進行登記。登記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食品攤販發放登記卡,并將登記信息告知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發放登記卡不收取任何費用。登記卡式樣由省食品監督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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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確認 |
兵役登記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該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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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裁決(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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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裁決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裁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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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裁決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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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給付(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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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給付 |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的適當扶持或補助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十九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育林基金、木竹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對暫時沒有經濟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長期沒有經濟收入的防護林、水源林、特種用途林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扶持。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病蟲害,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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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征收(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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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
為應對突發事件對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征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類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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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檢查(1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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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檢查 |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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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 檢查 |
對環境保護隱患的檢查 |
1.《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隱患排查,發現存在環境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報告。鼓勵通過購買基層公共服務、設置環保公益崗位等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大氣環境隱患排查,發現存在大氣污染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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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 檢查 |
對秸稈禁燒區開展秸稈焚燒現場檢查 |
《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依法劃定的秸稈禁燒區開展秸稈焚燒現場檢查。發現違法焚燒秸稈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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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 檢查 |
對鄉(鎮)、村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的檢查 |
《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鎮)、村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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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 檢查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以及有關單位、個人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安全隱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活動。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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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檢查 |
對渡口安全的監督檢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辦法》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體職責:(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二)負責對渡船船員和渡口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員考核制度并組織實施;(三)開展渡口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四)負責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機制,實施渡運有關應急救援預案;(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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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水庫大壩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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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檢查 |
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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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檢查 |
對預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檢查 |
《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預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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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 檢查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具體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本條例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三)對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安全隱患組織排查,提出整治意見,并協助落實;(四)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糾正;緊急情況下,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停作業;(五)按本條例規定接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按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六)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七)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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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 檢查 |
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加強日常巡查,指導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及時制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并協助處理。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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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 檢查 |
配合開展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
《四川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省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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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 檢查 |
對消防安全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2.《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督促檢查;(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四)組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五)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六)轄區發生火災事故時,組織協調滅火救援,做好相應工作;(七)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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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獎勵(21項,其中,表彰須按照《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有關規定按程序報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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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獎勵 |
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的表彰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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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獎勵 |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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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 獎勵 |
對民族團結進步模范的表彰獎勵 |
1.《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各項活動,對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民族團結、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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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 獎勵 |
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的表彰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2.《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權益和敬老、養老、孝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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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 獎勵 |
對成績顯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委員的表彰獎勵 |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成績顯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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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 獎勵 |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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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 獎勵 |
對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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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 獎勵 |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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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 獎勵 |
對執行《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成績顯著,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檢舉、控告、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成績顯著的獎勵 |
《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一)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二)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三)檢舉、控告、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成績顯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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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 獎勵 |
對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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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 獎勵 |
對小流域綜合治理成績顯著;在植被保護、土壤保護、水源保護工作中有重大貢獻;檢舉揭發破壞水源涵養保護工程行為,避免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四川省長江水源涵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小流域綜合治理成績顯著的;(二)在植被保護、土壤保護、水源保護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三)檢舉揭發破壞水源涵養保護工程行為,避免重大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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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 獎勵 |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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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 獎勵 |
對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五條 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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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 獎勵 |
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條 各級政府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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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 獎勵 |
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
《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實際情況編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名冊,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應獎勵對象和金額,應在第二季度內將獎勵專項經費撥付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收到撥款后應于30日內以現金形式發給應獎勵對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強制購買保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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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 獎勵 |
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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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 獎勵 |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及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于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面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果顯著的。 2.《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及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建立必要的激勵保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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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 獎勵 |
對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退耕還林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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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 獎勵 |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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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 獎勵 |
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八條 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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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 獎勵 |
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第十一條 對在就業創業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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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行政權力(5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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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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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違反《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處理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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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的依法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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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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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的依法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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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依法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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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其他 行政權力 |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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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依法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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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居民公約的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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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的審核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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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處理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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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不再符合條件不告知管理機關而繼續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的依法處理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2.《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農村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領取的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和物資:(一)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二)在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期間家庭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不告知管理機關,繼續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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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民間糾紛的處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2.《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七條 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區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商受理。 3.《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綜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員會和人民調解組織等糾紛化解力量,開展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糾紛排查并逐級報告情況,健全糾紛源頭發現和預警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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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征用土地補償費使用的批準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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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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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責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2.《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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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村民住宅建設開工的審查 |
《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集鎮建設項目和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村民住宅建設在開工前,應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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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村民在村鎮區域內進行住宅建設需占用耕地的審核 |
《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村民在村鎮區域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建設意見書后,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鎮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回原藉村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鎮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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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的審核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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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理 |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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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糾紛的調解處理 |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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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權力 |
臨時便民服務攤點設置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經營者進入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根據需要,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設置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等。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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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業主委員會的備案 |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抄送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成立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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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渡口設置、遷移或者撤銷的審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渡口,申請人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渡口選址意見書,經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航務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明確渡口區域界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跨縣級行政區域設置渡口,應當經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分別審批后,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遷移或者撤銷渡口,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及時拆除影響安全的設施,妥善處置渡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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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 行政權力 |
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規范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 |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2.《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保護需要,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規范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搶險救災、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限高、限寬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和夜間反光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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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其他 行政權力 |
鄉道、村道規劃及其項目庫編制和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年度計劃的參與 |
《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鄉道、村道規劃及其項目庫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三十六條 縣道、鄉道大中修養護工程年度計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年度計劃的編制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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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備案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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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爭議的調解 |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作業質量標準。尚未制定作業質量標準的,按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作業質量標準作業。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由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組織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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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的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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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換發、補發的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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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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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責令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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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動物強制免疫的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十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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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其他 行政權力 |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組織防治和凈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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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流動人口未依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處理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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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監護人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并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有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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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處理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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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再生育申請的受理 |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逾期視為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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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情況的審核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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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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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違反《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具體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本條例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三)對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安全隱患組織排查,提出整治意見,并協助落實;(四)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糾正;緊急情況下,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停作業;(五)按本條例規定接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按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六)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七)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規定,可以行使責令限期改正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實施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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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其他 行政權力 |
緊急情況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令暫停作業 |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具體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本條例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三)對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安全隱患組織排查,提出整治意見,并協助落實;(四)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糾正;緊急情況下,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停作業;(五)按本條例規定接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按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六)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七)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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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因自然災害受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審核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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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區對應責任部門為區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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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的確定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鼓勵食品攤販進入區域經營。在確定區域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臨時確定區域和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臨時區域可以設定期限。對進入確定區域從事食品攤販經營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申請人數和確定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攤位的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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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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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審核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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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貧困戶、貧困村的審查 |
《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第十條 貧困戶由農戶申請或者由村組推薦,經村民代表大會評議、村民委員會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天,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審定結果在貧困戶所在鄉(鎮)、村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貧困村由村民委員會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逐級報省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審定結果由縣級人民政府在貧困村所在鄉(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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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移民安置區的移民生產生活的幫助及矛盾糾紛的調處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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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侵害婦女及其配偶、子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權益的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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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其他 行政權力 |
捕殺狂犬、野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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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的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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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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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
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2.《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監督管理,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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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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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處理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三條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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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發現違法焚燒秸稈的制止 |
《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依法劃定的秸稈禁燒區開展秸稈焚燒現場檢查。發現違法焚燒秸稈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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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已登記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和相關審查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該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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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眉山市彭山區賦予鎮(街道)區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行政征收2項、行政確認2項、行政檢查28項、行政獎勵7項、其他行政權力10項)
序號 |
領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承接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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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 |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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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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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房城鄉建設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環衛部門按月征收,也可委托電力、天然氣、自來水、廣電網絡公司、銀行等企業或街道辦事處代收。對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具體手續費標準由各地物價部門核定。 |
√ |
鳳鳴、觀音街道由區綜合執法局征收,謝家、江口街道由街道代收。 |
2 |
住房城鄉建設 |
行政征收 |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2.《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
√ |
|
二、行政確認(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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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農業農村 |
行政確認 |
農村機電提灌站的產權登記 |
《四川省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農村機電提灌站國有資產和非國有資產的確認,應當依據投資的來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決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登記。 |
√ |
√ |
4 |
農業農村 |
行政確認 |
出售廢舊機電提灌設備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確認 |
《四川省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出售廢舊機電提灌設備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開具的有關證明,廢舊物資收購單位應當驗證收購。 |
√ |
√ |
三、行政檢查(2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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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政 |
行政檢查 |
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
√ |
√ |
6 |
生態環境 |
行政檢查 |
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的監督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
√ |
√ |
7 |
生態環境 |
行政檢查 |
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 |
√ |
8 |
生態環境 |
行政檢查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不含監測)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7.《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 |
√ |
9 |
住房城鄉建設 |
行政檢查 |
對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揚塵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
√ |
√ |
10 |
住房城鄉建設 |
行政檢查 |
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 |
|
11 |
水利 |
行政檢查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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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利 |
行政檢查 |
檢查督促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一)編制本地區防御洪水方案;(二)負責本地區的防汛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三)貫徹執行上級防汛調度指令和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實施洪水調度并落實各項措施;(四)發布本地區的汛情、災情,宣布緊急防汛期;(五)負責防汛經費和物資的計劃、管理和調度;(六)檢查督促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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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 |
行政檢查 |
監督檢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防汛工作的情況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汛任務。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監督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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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利 |
行政檢查 |
對供用水單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1.《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供用水單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供用水單位應當對供水管網定期進行普查和檢測,建立技術檔案,制定節水技術改造計劃,降低管網漏失率。 2.《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時,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等,并說明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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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利 |
行政檢查 |
河道采砂檢查(僅下放對村民生活自用河砂開采及使用的檢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現場監管,如實提供有關資料,配合監督檢查,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和河道采砂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采砂作業;(二)不得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作業;(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總量后繼續采砂作業;(四)不得破壞河勢穩定、損壞水工程、惡化通航條件、破壞水生態環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內采砂的,應當服從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業區設立明顯標志;(六)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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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利 |
行政檢查 |
農村飲水安全檢查 |
1.《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供用水單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供用水單位應當對供水管網定期進行普查和檢測,建立技術檔案,制定節水技術改造計劃,降低管網漏失率。 2.《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保證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質、水量和水壓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三)依照村鎮供水價格標準計量收費;(四)接受用水戶的監督;(五)接受水行政及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審計、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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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不含監督抽查) |
1.《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農產品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組織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抽查;對農產品生產、包裝、經營及倉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記錄、檔案、票據、賬簿、協議、證明等有關資料;(三)對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和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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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的監督檢查 |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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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進行檢查(不含對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
1.《四川省農藥管理條例》三十八條 農藥行政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農藥行政執法人員執行監督管理職務時可以依法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和倉貯場所進行檢查,查閱、復制、拍攝、摘錄與農藥有關的資料,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先行登記保存和異地封存的措施。農藥行政執法人員對因公接觸到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保密責任。 2.《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四)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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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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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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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檢查(不含監督抽查) |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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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 |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二)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證件;(三)檢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并進行維修;(四)責令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 2.《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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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獸藥的監督檢查(僅下放對獸藥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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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漁業及漁業船舶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各種漁業及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漁政檢查人員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者方可執行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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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捕捉的部門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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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植物檢疫檢查 |
1.《植物檢疫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五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在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檢疫任務時,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集貿市場、倉庫等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存放場所和生產基地,實施檢疫檢驗和檢疫監督,并依照規定采取樣品;(二)查閱、復制、摘錄與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有關的貨運單、發票、檢疫單證等;(三)詢問與植物檢疫有關的人員;(四)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植物檢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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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農業農村 |
行政檢查 |
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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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和草原 |
行政檢查 |
對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草原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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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林業和草原 |
行政檢查 |
對草原防火的安全檢查 |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一條 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草原、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以及可能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活動進行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進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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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林業和草原 |
行政檢查 |
森林防火檢查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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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文物 |
行政檢查 |
對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的行政檢查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由管理使用該場所的宗教組織負責依法對其進行修繕、保養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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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獎勵(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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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自然資源 |
行政獎勵 |
對基本農田保護的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七條 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項 (十七)完善激勵補償機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地方經驗,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探索實行耕地保護激勵性補償和跨區域資源性補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耕地保護基金,與整合有關涉農補貼政策、完善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相銜接,與生態補償機制相聯動,依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兩區”劃定與建設任務落實情況、實際糧食生產情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給予獎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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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態環境 |
行政獎勵 |
對環境保護工作有重要推動作用的信訪人的表揚或者獎勵 |
《環境信訪辦法》第七條 信訪人檢舉、揭發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的建議、意見,對環境保護工作有重要推動作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對在環境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同級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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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農業農村 |
行政獎勵 |
對舉報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獎勵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的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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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應急管理 |
行政獎勵 |
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不含表彰)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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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林業和草原 |
行政獎勵 |
對在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不含表彰)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一)嚴格執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法規,預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區或者經營區域內,連續五年沒有發生森林病蟲害的;(二)預報病情、蟲情及時準確,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蟲害的合理化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納,獲得顯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應用推廣科研成果中獲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業基層單位連續從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滿十年,工作成績較好的;(五)在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顯著成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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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林業和草原 |
行政獎勵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不含表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二條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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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林業和草原 |
行政獎勵 |
對在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不含表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三條 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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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行政權力(1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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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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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自然資源 |
其他 行政權力 |
對被征地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拒不搬遷的處理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 建設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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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 |
其他 行政權力 |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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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農業農村 |
其他 行政權力 |
銷毀違規調運的植物、植物產品;責令托運人或經營者對調運的帶有檢疫對象的植物、植物產品進行除害處理、改變用途或銷毀 |
《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對調運的植物、植物產品,經檢疫發現檢疫對象的,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查封,并責令托運人或經營者進行除害處理,無法處理的,責令改變用途或銷毀。 《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查封、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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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 |
其他 行政權力 |
隔離、處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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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 |
其他 行政權力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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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農業農村 |
其他 行政權力 |
動物收購販運備案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從事動物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進行備案,并遵守以下規定:(一)收購販運的動物附有檢疫合格證明;(二)運輸動物前、后對運輸工具進行消毒;(三)建立收購販運臺賬,真實記錄動物品種、數量、來源、免疫、檢疫合格證明編號、畜禽標識及運輸、銷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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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場監管 |
其他 行政權力 |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備案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生產經營實行備案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前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一)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五)生產經營的主要食品類別或者業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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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處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條 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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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和草原 |
其他 行政權力 |
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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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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