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救災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008594034/2018—00007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18-02-26 | |
| 文 號 | 公文種類 | ||||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彭府辦函〔2018〕11號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救災物資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單位、部門:
《眉山市彭山區救災物資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3日
眉山市彭山區救災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全區自然災害應急水平和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規范全區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及經費管理,提升全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水平,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四川省救災物資管理辦法》《眉山市救災物資管理辦法》《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彭山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災物資是指民政部門使用財政資金和救災捐贈資金采購的專項用于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和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的各類物資;上級民政部門調撥本級民政部門儲備的物資。
第三條區本級和各鄉鎮(街道)救災物資的采購、儲備管理、調撥使用、發放與回收、報廢和經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遵循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分級撥付;權責對應、科學管理、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五條社會捐贈救災物資的管理、使用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救災物資采購及經費保障
第六條區民政局根據本地災情特點和救災物資儲備使用情況,按常年受災人口的10%進行需求測算,商區財政局確定本級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計劃。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需緊急采購救災物資時,由區民政局商區財政局制定緊急采購方案。
第七條區民政局應根據已審定的救災物資采購計劃和采購方案,按照政府采購法定程序進行采購。如遇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特殊情況,根據相關部門批準依法實施緊急采購。
第八條區級救災物資采購所需經費,由區民政局在部門編制預算時提出經費預算意見,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所需經費報同級政府審定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區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運行經費實行分級負擔制度。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運行經費按每年實際儲備物資金額的3%由區民政局提出經費預算,送區財政局審核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救災物資儲備與管理
第十條救災物資儲備采取救災物資倉庫儲備為主、委托商(廠)家代儲為輔兩種方式。不宜長期保存的食品類救災物資應與當地供應商(廠)家簽訂供貨協議,委托定點代儲。
第十一條區民政局承擔本級救災物資儲備任務,負責全區救災物資的日常管理。
區民政局應在自然災害多發易發、邊遠地區的鄉鎮(街道)和遠離鄉鎮(街道)的偏遠村落建立救災物資儲備點。
第十二條各鄉鎮(街道)救災物資儲備點除應當儲備棉被、棉衣褲、帳篷、折疊床等生活保障類救災物資外,還應根據災害特點和實際情況等因素,儲備救生衣、雨衣、睡袋、發電機、應急照明等搶險救援類物資。
第十三條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專庫儲存、專人負責、專賬管理。區民政局和各救災物資儲備點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倉庫管理制度、救災物資出入庫程序、倉庫消防制度、庫管員崗位職責、物資臺賬等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積極推進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倉庫基礎信息、物資管理、庫存查詢、物資盤點、物資出入庫、物資移庫、物資報廢等各環節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著力構建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全面實現全區救災儲備信息區域共享、業務協同、互聯互通以及對救災儲備物資的綜合調度。
第十五條強化救災物資質量監控管理。救災物資入庫時,在做好物資數量核對和外觀檢驗基礎上,應對救災物資進行材料檢驗,可委托第三方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待物資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對食品、飲用水等不宜長期儲存的食品類救災物資,要與本地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協調配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并加強對協議儲備商(廠)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救災儲備物資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標明品名、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數量、入庫時間、儲備年限(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年限建議標準)。
(二)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好“五距”(四川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五距”建議標準),留有通道。禁止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危禁物品。
(三)賬物相符,定期盤庫。
第四章救災物資調撥和使用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加強部門間協作,落實好通信、人力、裝卸、運輸等應急工作,確保災害發生后12小時內受災群眾得到初步救助。
第十八條災害發生后,各鄉鎮(街道)應當首先使用本級救災儲備物資,在救災物資不能滿足救災需要的情況下,可向區民政局書面申請使用區級救災物資。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可越級上報并抄報區民政局。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救災物資的受災鄉鎮(街道)也可先電話報區民政局批準,后補辦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調用區級救災物資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需要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儲備點救災儲備物資總量,已使用儲備點救災物資種類和數量;申請上級救災物資的種類和數量等。
區民政局根據受災鄉鎮(街道)的申請,結合災情實際,經評估后確定調撥方案,發出調撥通知。
第二十條物資調撥時應遵循“先進先出、出陳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則,做到保管條件差的先出,包裝簡易的先出,易變質的先出。
第二十一條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接到調撥通知后,應立即組織救災物資裝運,并按照調撥指令在最短時間內將救災物資發運到目的地,所發生的費用由接收地承擔。
第二十二條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和全區救災物資儲備情況,區民政局可以在鄉鎮(街道)之間調撥各級儲備點所儲備的救災物資。自然災害結束后,由區民政局協商區財政局,根據物資調撥情況進行相應清償。
第二十三條受災鄉鎮(街道)應對上級調撥的救災物資進行清點、驗收,登記造冊,并辦理相關接收手續,及時向調出單位反饋。如發生數量或質量問題,應及時協調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向區民政局報告。
第五章救災物資發放與回收
第二十四條各鄉鎮(街道)發放救災物資要做到賬目清楚、規范有序、手續完備。救災物資發放情況應登記造冊,建立臺賬,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發放救災物資可采取集中發放和分散發放兩種形式。采取集中發放的,由區民政局會同鄉鎮(街道)在災區設置救災物資發放點,由發放點直接向受災群眾發放;對確實無能力到發放點領取救災物資的老弱病殘人員,經鄉鎮(街道)核實后,可以委托親屬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代領。采取分散發放的,鄉鎮(街道)在區民政局的指導下,按受災需要救助群眾的生活實際,將上級調撥救災物資或儲備點儲備物資直接發放到戶。
第二十六條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區民政部局應根據救災物資使用功能,及時組織對帳篷、凈水設備等可回收利用的救災物資進行回收,并做好清洗、消毒和整理;對不能回收利用的救災物資應做好殘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項全部繳入財政。
第六章救災物資盤點和報廢
第二十七條各鄉鎮(街道)應在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盤點庫存物資,更新倉儲軟件系統數據,及時向區民政局上報救災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儲備的救災物資超過使用年限或者自然損壞的,應按以下程序申請報廢:
(一)各鄉鎮(街道)級救災物資儲備點需報廢救災物資的,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將報廢的品種、數量、價值清單、報廢原因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審核后報區國資局批準。
(二)經批準報廢的救災物資,要及時清理出庫,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報廢處置中產生的殘值收入,按規定繳入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報廢物資處置情況報區國資、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區民政局應對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貪污、挪用救災物資,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由救災物資管理單位追回或賠償,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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