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495410037/psxzf/2023-00406 | 發布機構 | 彭山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18-01-29 |
| 文 號 | 眉彭府辦發〔2018〕2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8-01-29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單位、部門:
《眉山市彭山區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29日
眉山市彭山區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活動(以下簡稱“決策后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決策后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其他影響因素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估,并向區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四條 決策執行主辦部門(以下簡稱評估機關)負責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條 決策后評估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高效的原則,按照科學、規范的標準實施。
第六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結合決策執行期限進行。
決策執行期限兩年以上或者沒有規定執行期限的,每滿兩年評估一次;決策執行期限不足兩年的,決策執行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內開展評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0人及以上聯名對決策提出異議的,應當開展決策后評估。
分管區級領導在決策實施過程中,提出需要進行決策后評估的,應當開展決策后評估。
第七條 評估的實施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內容。
第八條 評估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決策后評估工作可以采用抽樣問卷、輿情跟蹤、實地調查、重點走訪、委托課題研究等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效果等進行評估。
第十條 評估機關可以根據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第十一條 對于疑難復雜或者涉及專業技術等事項,評估機關可以將決策后評估的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咨詢機構等(以下統稱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必要設備、設施及熟悉相關法律、政策和評估方法技術的專業人員。
評估機構在委托范圍內開展評估,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 評估機關應當指導、監督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評估機關不得預設評估報告結論,評估機構不得按照評估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決策后評估對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規定相一致,是否與其他重大行政決策相協調;
(二)決策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決策涉及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適當,是否達到決策目標和效果;
(三)決策實施的利與弊分析評價;
(四)公眾(尤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對決策實施的滿意度。
第十四條 參與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評估工作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 評估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編制年度決策后評估計劃。
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決策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效果無法如期實現或者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等情況,評估機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結合實際情況向區政府提出決策后評估建議。
納入決策后評估計劃的事項,評估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落實評估程序和相關要求,跟蹤工作情況,確保評估的質量和進度。
第十六條 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評估機關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根據情況邀請決策相關部門和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依據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以及經費預算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調查提綱,調查決策實施情況,收集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決策實施有關的利害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調查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五)將評估報告提交區政府審定。
第四章 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基本情況;
(二)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評估內容;
(四)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
(五)對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暫緩、停止的建議;
(六)評估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 評估機關應當在評估工作啟動后三個月內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評估機關應當在評估報告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報區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決策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后,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二章程序執行。
區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二十一條 區目標辦、區政府督查室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區政府安排部署,對決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工作進行跟蹤檢查、督辦,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適用依據。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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